(2)參考安全預評價報告,根據周邊環境、平立面布局、生產工藝流程、輔助生產設施、公用工程、作業環境、場所特點或功能分布,分析并列出危險、有害因素及其存在部位和重大危險源的分布、監控情況。
(3)劃分評價單元。應符合科學、合理的原則。評價單元可按以下內容劃分:法律法規等方面的符合性;設施、設備、裝置及工藝方面的安全性;物料、產品安全性能,公用工程、輔助設施配套性;周邊環境適應性和應急救援有效性;人員管理和安全培訓方面充分性等。
(4)根據建設項目或工業園區建設的實際情況選擇適用的評價方法。同時,要進行符合性評價以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的預測。
(5)根據評價結果,依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行政規章、規范的要求,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建議。安全對策措施建議應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經濟合理性。
(6)安全驗收評價結論應包括:符合性評價的綜合結果;評價對象運行后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其危險危害程度;明確給出評價對象是否具備安全驗收的條件,對達不到安全驗收要求的評價對象明確提出整改措施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