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煙火藥制造(裸藥效果件制作)過程中的防火防爆措施
(2)粉碎氧化劑、還原劑應分別在單獨專用工房內進行,每棟工房定員2人;粉碎前應對設備和工具進行全面檢查,并認真清除粉塵;粉碎前后應篩選除去雜質;嚴禁將氧化劑和還原劑混合粉碎篩選;粉碎篩選過一種原材料后的機械、工具、工房應經清掃(洗)、擦拭干凈才能粉碎篩選另一種原材料;高感度的材料應專機粉碎;不應用粉碎氧化劑的設備粉碎還原劑,或用粉碎還原劑的設備粉碎氧化劑。粉碎時應保持通風并防止粉塵濃度過高。
(3)原材料稱量,每棟工房定員1人。稱量氧化劑、還原劑,應分別使用取料工具和計量器具,稱好的氧化劑應與還原劑及其他原材料分別盛裝。
(4)煙火藥各成分混合宜采用轉鼓等機械設備,每棟工房定機1臺,定員1人;手工混藥,每棟工房定員1人。
(5)黑火藥制造宜采用球磨、振動篩混合,三元黑火藥制造應先將炭和硫進行二元混合。
(6)進行二元或三元黑火藥混合的球磨機與藥物接觸的部分不應使用鐵制部件,可用黃銅、雜木、楠竹和皮革及導電橡膠等材料。進行煙火藥混合的設備應達到不產生火花和靜電積累的要求,不應使用易產生火花(鐵質)和靜電積累(塑料)材質。
(7)含氯酸鹽等高感度藥物的混合應有專用工房,使用專用工具。
(8)不應使用球磨機混合氯酸鹽、煙火藥等高感度藥物;摩擦藥的混合,應將氧化劑、還原劑分別用水潤濕后方可混合,混合后的煙火藥應保持濕度;不應使用干法和機械法混合摩擦藥;每次藥物混合后,宜采用竹、木、紙等不易產生靜電的材質容器盛裝。
(9)煙火藥調濕,每棟工房定員1人。
(10)電動機械造粒或制藥,每棟工房定機1臺,定員1人;手工造粒或制藥,每棟工房定員1人;機械運轉過程中,藥物溫度急劇上升時應及時停機處理 。
(11)藥物干燥應采用日光、熱水(溶液)、低壓熱蒸汽、熱風干燥或自然晾干,不應用明火直接烘烤藥物;藥物干燥時要控制藥量、溫度;藥物在干燥散熱時,應冷卻至室溫時收取。
2.煙花爆竹產品生產過程中的防火防爆措施
(1)各工序應分別在單獨專用工房進行。
(2)直接接觸煙火藥的工序應按規定設置防靜電裝置,并采取增加濕度等措施,以減少靜電積累。手工直接接觸煙火藥的工序應使用銅、鋁、木、竹等材質的工具,不應使用鐵器、瓷器和不導靜電的塑料、化纖材料等工具盛裝、掏挖、裝筑(壓)煙火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