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較多,有一部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某些安全事項具有特殊性,需要由專門的部門采取特殊的安全監管措施,對其單獨立法進行規范是必要的。
目前,已經有一些專門法律和行政法規對于特殊的生產經營活動及特殊的安全事項作出規定。如消防安全就屬于特殊的安全事項,消防安全問題由消防法調整;道路、鐵路、水運、空運等交通運輸的安全問題,屬于特殊的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經營單位也比較特殊,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與一般生產經營單位在固定場所進行相比,有所不同,是在移動中進行的,目前已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鐵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專門調整;為保障核安全,預防與應對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已制定核安全法;為防止放射性污染,保障人體健康,已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為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生和財產安全,已制定了特種設備安全法。
除以上法律外,相關領域還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規。也就是說,在這些領域的安全事項,由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調整,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已做出的規定。對于一些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上述法律、行政法規中未作規定的,仍然適用本法的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除了以上特殊領域安全生產法律的適用規則外,安全生產法的適用還需要與有關法律做好銜接。如礦山安全法對礦山安全生產、勞動法對勞動安全、煤炭法對煤礦安全、建筑法對建筑安全等都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這些法律的規定與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在原則、精神上是一致的,為了減少法律之間的必要的重復,對這些法律中已經作出比較具體規定的事項,安全生產法不再重復,只作出基本規定或原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