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經濟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加快,以平臺經濟為代表的新興行業領域快速發展,新興產業大量涌現,經濟活動日益多元化,新興行業領域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顯,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促進社會充分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活動涉及多專業、多領域交叉,部分行業領域涉及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模式。
隨著新情況、新問題、新業態大量出現,“認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的問題突出,一些新興行業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及專業技術標準還不健全,特別是部分平臺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和從業人員安全權益保障不到位,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能力薄弱等問題也較為突出,一些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存在監管盲區,存在大量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
此次修改增加規定“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就是要督促平臺企業等生產經營單位統籌發展與安全,履行安全生產法定義務,從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安全培訓、安全投入等方面進行規范,牢固樹立安全“紅線”意識,始終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放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