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九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