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等功能區的職責。
本次修改在完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等功能區監管體制、以及有關機構建設和職責方面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具體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監管力量建設;
二是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是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機管理職責。上
述規定盡量考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的不同特點和監管體制現實,比如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是對本行政區域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負責的區域范圍不是行政區域,所以要求其對管理區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監督檢查。
同時,考慮到近年來各地行政監管和執法改革實際,上述單位中有的是協助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有的是根據授權可以直接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比如一些地區的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已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接受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或者授權實施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既可以在權限范圍內成立新的工作機構,也可以指定或者授權有關工作機構負責功能區的安全監管工作,強化并落實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的安全監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