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產經營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工作,應有注安師參與并簽署意見:
(一)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
(二)排查事故隱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計劃;
(四)選用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六)制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七)其他安全生產工作事項。
3、聘用單位應當為注安師建立執業活動檔案,并保證檔案內容的真實性。
注安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注安師稱謂和本人注冊證書;
(二)從事規定范圍內的執業活動;
(三)對執業中發現的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四)參加繼續教育;
(五)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注安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作假,并承擔在相應報告上簽署意見的法律責任;
(三)維護國家、集體、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取得注安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生產經營單位:注冊安全工程師師可以在這里擔任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工程技術崗位,負責制定和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組織安全培訓和演練,進行安全檢查和評估,以及提出改進建議。
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注冊安全工程師師可以在這些中介機構工作,如安全評價、安全檢測檢驗、安全培訓、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和安全咨詢等,負責進行安全評估和檢測,提供安全培訓和咨詢服務,幫助企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部分注冊安全工程師師可以受聘于這些事業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或教學工作,參與安全技術研究項目,開展實驗和測試,培養安全工程技術人才。
政府部門:一些注冊安全工程師師可能受聘于政府部門的相關部門,如安全監察大隊或安全執法大隊,負責監督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檢查安全設施和操作規程的合規性,處理安全事故和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