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第五章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與分析
考點五: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職責(考頻 4 次)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
間接原因:
①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②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③勞動組織不合理;
④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⑤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⑥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
⑦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⑧其他。
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分析:
對認定為自然事故(非責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認定或者追究事故責任人;對認定為責任事故的,要按照責任大小和承擔責任的不同分別認定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領導責任者。
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通過中科建安的知識點總結,考生們應能深刻理解事故調查組組建的邏輯與職責分配的重要性。我們鼓勵考生將理論知識與實際案例相結合,增強對復雜情境下事故調查工作的應變能力。愿每位考生都能在考場上揮灑自如,憑借扎實的專業知識贏得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