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第三章 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第三節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
考點二: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考頻 2 次)
2.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1)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2)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本文件規定的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中生產設備上的動火作業,應將上述設備設施與生產系統徹底斷開或隔離,不應以水封或僅關閉閥門代替盲板作為隔斷措施。
(3)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電纜橋架、孔洞、窨井、地溝、水封設施、污水井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 15m 范圍內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設施,應采取隔離措施。
(4)在作業過程中可能釋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上或設備內部動火時,動火前應進行風險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時應連續檢測氣體濃度,發現氣體濃度超限報警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動火前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采樣分析。
(5)動火期間,距動火點 30m 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 15m 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 范圍內、動火點上方及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在動火點 10m 范圍內不應進行可燃性粉塵清掃作業。
(6)特級動火作業應采集全過程作業影像,且作業現場使用的攝錄設備應為防爆型。
(7)使用電焊機作業時,電焊機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超過 10m,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將電焊機作為動火點進行管理。
(8)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不應臥放使用;氧氣瓶與乙炔瓶的間距不應小于 5m,二者與動火點間距不應小于 10m,并應采取防曬和防傾倒措施;乙炔瓶應安裝防回火裝置。
(9)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0)遇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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