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礦安〔2022〕4號)第十一條規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每個獨立生產系統應當配備專職的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上人員應當具有采礦、地質、礦建(井建)、通風、測量、機電、安全等礦山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
202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第十六條規定:“涉礦中央企業總部和涉礦大中型企業應當配備安全總監。地下礦山應當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等工作的副礦長,所配備人員應當具有礦山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不得在其他礦山兼職。”
《注安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中級注安、初級注安師職業資格,即視其具備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根據上述法規,持有安徽省初級注安師證書的人員,由于其僅具備初級職稱,不符合《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中對于擔任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副礦長職務應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要求。
因此,持有安徽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證書的人員不能擔任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安全副礦長職務,無論是露天礦山還是地下礦山。總的來說,想要擔任礦山安全副礦長職務,需要具備中級及以上的技術職稱。而持有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證書的人員,雖然具備初級職稱,但不符合擔任該職務的資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