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住建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違法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山西省住建廳發布了《山西省住建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適用于住建部門施工許可管理的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市政基礎設施運營等住建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和瞞報、謊報亡人事故以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獎勵。社會公眾及住建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以下統稱舉報人)應按屬地原則逐級進行舉報。屬地住建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的,舉報人可向上一級住建主管部門舉報。舉報人可以通過電話、書信、走訪、網絡平臺等途徑進行舉報。舉報人可以實名舉報,也可以匿名舉報。匿名舉報的受理、核查和獎勵實行密碼約定、“三專聯鎖”管理。
《辦法》明確,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原文如下: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山西省住建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晉建質規字〔2024〕75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鄉)管理局,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山西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央駐晉建筑施工企業,廳各有關處室:
為進一步加強住建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違法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了《山西省住建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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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4月16日
(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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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建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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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住建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違法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入住建部門施工許可管理的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市政基礎設施運營等住建領域重大事故隱患以及瞞報、謊報亡人事故以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獎勵。
第三條?社會公眾及住建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以下統稱舉報人)應按屬地原則逐級進行舉報。屬地住建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的,舉報人可向上一級住建主管部門舉報。
第四條?舉報人可以實名舉報,也可以匿名舉報。實名舉報的,舉報人應同時提供真實姓名和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匿名舉報的,舉報人應同時提供通訊暢通的手機號碼。
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
舉報人可以通過電話、書信、走訪、網絡平臺等途徑進行舉報。
第五條?舉報事項受理后,受理機關可自行組織調查核實或轉屬地主管部門辦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事項,接到舉報的住建主管部門應告知舉報人向有權處理部門舉報,或將舉報材料移送有權處理部門調查處理,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第六條 匿名舉報的受理、核查和獎勵實行密碼約定、“三專聯鎖”管理。
(一)匿名舉報受理后,受理部門負責受理業務的內設機構指定1名在編工作人員為身份代碼保管員,由其與舉報人聯系,約定密碼作為舉報人身份代碼,并負責保管。
(二)匿名舉報查實后,受理部門負責核查業務的內設機構指定1名在編工作人員為領獎代碼保管員,由其與舉報人聯系,約定密碼作為舉報人領獎代碼,并負責保管。
(三)發放獎金前,受理部門負責獎金發放業務的內設機構指定1名在編工作人員為信息接收驗證員(獎金發放員),負責接收舉報人提供的信息(身份代碼、領獎代碼、銀行賬號),并分別與身份代碼保管員、領獎代碼保管員進行核對。
(四)獎金發放后,由身份代碼保管員和領獎代碼保管員分別聯系舉報人,確認獎金領取情況。
第七條 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并提供相關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查處結案并被行政處罰或被核實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八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事項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二)兩個及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三)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獎勵;
(四)住建領域具有安全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不在獎勵之列;
(五)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舉報,不予獎勵。
第九條 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按下列規定對實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一)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
(二)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第十條 給與舉報人的獎勵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 負責舉報受理、核查、獎勵發放等事項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各級住建部門要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通過政務網站、發布公告等方式公開舉報受理方式及流程,明確具體受理舉報、核查、獎勵發放的具體科室及工作人員、聯系方式。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