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輪胎
基本要求:
(1)承載能力:總質量大于 3500kg 的貨車和掛車(封閉式貨車、旅居掛車等特殊用途的掛車除外)裝用輪胎的總承載能力應小于或等于總質量的 1.4 倍。
(2)翻新輪胎:普通貨車車輪的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輪胎,其余車輪使用翻新輪胎則應符合《載重汽車翻新輪胎》(GB7037-2007)等標準和法規的規定。
符合標準的翻新胎具有胎面磨耗標志,具備“RETREAD”或“翻新”等字樣,標注翻新次數、翻新批號或胎號,具有出廠檢驗印記等特征。
(3)合理搭配輪胎:同一軸的輪胎規格和花紋應相同,輪胎規格應符合整車制造廠的規定。換裝新胎時,應盡量做到整車或同軸同換。
(4)輪胎磨損控制要求:掛車輪胎胎冠花紋深度應大于或等于 1.6mm,其他機動車轉向輪的胎冠花紋深度應大于或等于 3.2mm,其他輪胎胎冠花紋深度應大于或等于 1.6mm。
除了花紋深度有要求外,輪胎的胎面不應有局部磨損而暴露出輪胎簾布層。輪胎不應有影響使用的缺損、異常磨損和變形。同時,輪胎胎面和胎壁上不應有長度超過 25mm 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輪胎簾布層的破裂和割傷。因此,在車輛使用過程中,發現輪胎存在上述隱患時必須及時更換。
2.制動系統
(1)制動器:汽車(三輪汽車除外)、掛車(總質量不大于 750kg 的掛車除外)的所有車輪應裝備制動器。
(2)制動間隙自動調整裝置:制動器應有磨損補償裝置;總質量大于 3500kg 的貨車、總質量大于 3500kg 的半掛車的所有行車制動器應裝備制動間隙自動調整裝置。
(3)ABS 和 EBS:所有汽車(三輪汽車、五軸及五軸以上專項作業車除外)及總質量大于3500kg 的掛車應裝備符合規定的防抱死裝置。
(4)緩速器或其他輔助制動裝備:總質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貨車應裝備緩速器或其他輔助制動裝備。
3.車輛尾部標志板和車身反光標識
(1)車輛尾部標志板。
總質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車長大于 8.0m 的掛車及所有最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 40km/h 的汽車和掛車,應安裝車輛尾部標志板。
(2)車身反光標識。
半掛牽引車應在駕駛室后部上方設置能體現駕駛室寬度和高度的車身反光標識,其他貨車(多用途貨車除外)、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設置有符合規定的車輛尾部標志板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以及旅居掛車除外)應在后部設置車身反光標識。后部的車身反光標識應能體現機動車后部的高度和寬度,對廂式貨車和掛車應能體現貨廂輪廓。
所有貨車(半掛牽引車、多用途貨車除外)、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旅居掛車除外)應在側面設置車身反光標識。側面的車身反光標識長度應大于或等于車長的 50%,對側面車身結構無連續平面的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應大于或等于車長的 30%,對貨廂長度不足車長 50%的貨車應為貨廂長度。
4.前下部防護、側面防護和后下部防護
總質量大于 7500kg 的貨車,應按《商用車前下部防護要求》(GB26511-2011)的規定提供對平行車輛縱軸方向的作用力具有足夠阻擋力的前下部防護。
總質量大于 3500kg 的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掛車應按照《汽車及掛車側面和后下部防護要求》(GB11567-2017)的規定提供防止人員卷入的側面防護。貨車列車的貨車和掛車之間也應提供防止人員卷入的側面防護。
總質量大于 3500kg 的貨車和掛車(長貨掛車除外)的后下部,應提供符合 GB11567—2017規定的后下部防護,以防止追尾碰撞時發生鉆入碰撞。
5.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量、位置、光色和最小幾何可見度
總質量大于或等于 4500kg 的貨車、專項作業車和掛車的每一個后位燈、后轉向信號燈和制動燈,透光面面積應大于或等于一個 80mm 直徑圓的面積;如果是非圓形的,透光面的形狀還應能將一個 40mm 直徑的圓包含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