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根據《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的要求,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并由承運人隨車攜帶。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主要載明運輸車輛、駕駛員、押運人員、裝載數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運輸,禁止超載、超速行駛等信息。
2.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運輸實行許可證制度,收貨單位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收貨單位、銷售企業、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等信息。
3.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必須申請運達地縣級公安部門許可,取得“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牲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4.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依據《 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轉移危險廢物應 當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格式和內容由生態環境部另行制定 。
危險廢物的移出人需要填寫 、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在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中如實填寫移出人、承運人、接收人信息,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重量(數量)、危險特性等信息,以及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措施等 。
5.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
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703 號)的要求,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直轄市為跨市界)或者在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的禁毒形勢嚴峻的重點地區跨縣級行政區域運輸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經審批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后,方可運輸。
運輸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運輸前向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
對許可運輸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一次有效的運輸許可證。對許可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 3 個月有效的運輸許可證:6 個月內運輸安全狀況良好的,發給 12 個月有效的運輸許可證。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擬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情況以及運輸許可證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