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車輛選用管理制度。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法規和標準要求,統一選型、統一車身標識、統一購置符合道路旅客運輸技術要求的車輛從事運營。鼓勵選用安全、節能、環保型客車。
客運企業不得使用己達到報廢標準、檢測不合格、非法拼(改)裝等不符合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客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1)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
(2)經修理和調整后,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3)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4)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 3 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 2 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1)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相關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 15 年;
(2)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