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向系
(1)轉向軸最大設計軸荷大于 4000kg 時,應裝有轉向助力裝置。轉向時其轉向助力功能應連續有效,且轉向助力裝置失效時仍應具有周轉向盤控制車輛的能力。
(2)營運客車應具有不足轉向特性。
(3)營運客車在平坦、硬實、干燥和清潔的水泥或瀝青路面上行駛,以 10km/h 的速度在5S 之內沿螺旋線從直線行駛過渡到外圓直徑為 25m 的車輛通道圓行駛,施加于轉向盤外緣的最大切向力應小于或等 245N。
2.制動系
(1)營運客車所有車輪應安裝盤式制動器。
(2)營運客車所有的行車制動器應具備制動間隙自動調整功能。
(3)車長大于 9 m 的營運客車應裝備緩速裝置
(4)采用氣壓制動的營運客車應安裝氣壓顯示裝置、限壓裝置,并可實現報警功能。氣壓制動系統應安裝保持壓縮空氣干燥、油水分離裝置。
3.行駛系
(1)營運客車應裝用無內胎子午線輪胎。
(2)營運客車安裝單胎的車輪應安裝胎壓監測系統或胎壓報警裝置,并能通過儀表臺向駕駛員顯示相關信息。
4.車身結構、強度、出口
(1)營運客車上部結構強度應符合《客車上部結構強度要求及試驗方法》(GB 1 7578—2013)的規定。按該標準進行試驗后,座椅的調整和鎖止裝置應能保持鎖止狀態,座椅與車輛固定件不應失效;以汽油為燃料的營運客車,其燃油箱不應發生泄漏。
(2)每個分隔艙的出口最少數量應符合表 2-3 的規定,其中,衛生間或烹調間不視為分隔艙。不論撤離艙口數量有多少,只能計為 1 個應急出口。
(3)車長大于 9m 的營運客車右側應至少配置兩個乘客門。后置發動機的營運客車后輪后方不應設置乘客門。
(4)車長大于 9m 的營運客車,無論車身左側是否設置駕駛員門,均應在車身左側設置符合《客車結構安全要求》(GB 13094-2017)要求的應急門。
(5)車長大于 9m 的營運客車,左右兩側應至少各配置 2 個外推式應急窗;車長大于 7m 且小于或等于 9m 的營運客車,左右兩側應至少各配置 1 個外推式應急窗。
(6)未配置內外開啟式尾門的營運客車后圍,應配置 1 個外推式應急窗或擊碎玻璃式應急窗。
(7)車長大于 9m 的營運客車,應至少配置 2 個安全頂窗;車長大于 7m 且小于或等于 9m的營運客車,應至少配置 1 個安全頂窗。
(8)駕駛員座位附近應配置 1 個應急錘。若配置動力控制乘客門,應設置易于駕駛員操作的乘客門應急開關;若配置自動破窗器,應設置自動破窗器開關。
(9)營運客車踏步區不應設置座椅。通道中不應設置折疊座椅。應急門引道寬度應符合 GB13094-2017 的規定,應急門引道處前排的座椅靠背應不可調節。
5.安全防護裝置
(1)營運客車應裝備單燃油箱,且單燃油箱的額定容量應小于或等于 260L,并滿足如下要求:
①燃油箱應固定牢靠,其安裝位置應使其在車輛前、后碰撞事故中受到車身結構的保護。
(2)營運客車所有座椅均應裝備符合《機動車乘員用安全帶、約束系統、兒童約束系統ISOFIX 兒童約束系統》(GB 14166-2013)規定的安全帶,駕駛員座椅、前排乘客座椅、駕駛員和乘客門后第一排座椅、最后一排中間座椅及應急門引道后方座椅,裝備的安全帶應為三點式。
(3)營運客車在車內乘客易見位置應設置安全帶佩戴提醒標識。應裝備乘客安全帶佩戴提醒裝置,當乘客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帶時,對乘客至少應有聲學信號報警。
(4)裝備電渦流緩速器的營運客車,安裝部位的上方應裝具有阻燃性的隔熱裝置,并應加裝溫度報警系統。
(5)營運客車在設計和制造上應保證發動機或采暖裝置的排氣不會進入客艙,營運客車應有通風換氣裝置。
(6)營運客車應裝備至少兩個停車楔(如三角墊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