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裝要求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下簡稱衛星定位裝置)安裝、使用及維護制度,按照相關規定為其客運車輛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并有效接入符合標準的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及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
2.監控平臺建設、維護及管理制度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建設、維護及管理制度,按照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在監控平臺中完整、準確地錄入所屬客運車輛和駕駛員的基礎資料等信息,并及時更新。
客運企業應當配備專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人員,建立動態監控人員管理制度。
專職監控人員配置原則上按照監控平臺每接入 100 輛車設置 1 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于 2人。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經運輸企業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
專職監控人員的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1)對公司所有營運車輛的運行狀態進行全程實時監控,認真做好監控記錄;
(2)值班期間確保實時監控所有營運車輛的位置、速度,對出現的車輛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章行為及時進行信息提示、電話警告,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并向領導匯報;
(3)每日統計超速、疲勞駕駛等違規情況,填至專項表格,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處理;
(4)核查在線車輛,對上傳信息不正常的車輛及時進行電話聯系,落實具體情況并做好記錄,對存在設備問題的車輛,及時通知上級部門進行處理;
(5)加強夜間運行車輛監控,適時向夜間運行車輛發送安全和中途休息提示信息;
(6)收到并確認特殊天氣信息和封路、擁堵、限行、斷路等道路消息后,及時向營運駕駛員發送信息進行安全提示;
(7)及時答復或處理車輛的求助信息,及時確認突發事件信息并上報。
客運企業負責營運車輛衛星定位動態監控的部門應建立健全各項原始記錄,一般包括:值班記錄、監控交接班記錄、監控記錄、夜間運行車輛重點監控記錄、發送信息記錄、車載終端設備故障記錄等。
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 6 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 36 個月。
3.動態信息處理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車輛動態信息處理制度,應在客運車輛運行期間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動態監控人員應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態信息,及時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并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臺賬;對經提醒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駕駛員,應當及時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對拒不執行制止措施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在事后解聘該駕駛員。
4.客運車輛動態監控其他注意事項
客運企業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所屬客運車輛進行動態監控,但不因委托而改變企業的動態監控主體責任。
應根據第三方機構提供的監控情況,建立企業內部動態監控管理臺賬。企業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所屬車輛進行動態監控的,第三方專職動態監控人員視同企業專職動態監控人員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