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第八節 特種設備
考點 1:特種設備的定義與分類(考頻 3 次)
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特種設備安全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一)承壓類特種設備
承壓類特種設備是指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或管狀設備,主要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
(1)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通過對外輸出介質的形式提供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正常水位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壓)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1MW 的承壓熱水鍋爐;
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1MW 的有機熱載體鍋爐。
(2)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容積大于或者等于 30L 且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截面內邊界最大幾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 150mm 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
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 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 60℃液體的氣瓶;氧艙。
(3)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壓),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且公稱直徑大于或者等于 50mm 的管道。
公稱直徑小于 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于 1.6MPa(表壓)的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的管道和設備本體所屬管道除外。
(二)機電類特種設備
機電類特種設備是指必須由電力牽引或者驅動的設備,包括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
(1)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2)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0.5t 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3t(或額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 40t·m 的塔式起重機,或生產率大于或者等于 300t/h 的裝卸橋),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m 的起重機;層數大于或者等于 2 層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3)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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