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生產相關法律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考點 2:關于生產安全犯罪適用《刑法》的司法解釋(考頻 3 次)
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歷年真題
某煤礦發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 3 人重傷、5 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 90 萬元,經查,該煤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根據《刑法》《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起事故符合“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是()。
A.造成 5 人輕傷
B.造成 3 人重傷
C.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90 萬元
D.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答案】B
通過對生產安全犯罪適用《刑法》的司法解釋的學習和掌握,中級注安考生將能夠有效地運用法律知識來預防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中科建安的這次知識點總結,希望可以幫助考生們構建起對法律條文的深刻理解,從而在安全生產的實踐中發揮其專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