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節 安全生產檢查與隱患排查治理
考點 1: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
1.軟件系統主要是查思想、查意識、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處理、查隱患、查整改。(人、管)
2.硬件系統主要是查生產設備、查輔助設施、查安全設施、查作業環境。(物、環)
非礦山企業強制性檢查項目:
設備設施: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高壓醫用氧艙、起重機、電梯、自動扶梯、施工升降機、簡易升降機、客運索道、防爆電器、廠內機動車輛、游藝機及游樂設施等;
(特種設備和防爆電器);作業場所的粉塵、噪聲、振動、輻射、溫度和有毒物質的濃度等。
(職業病危害因素)
礦山企業強制性檢查項目:
礦井風量、風質、風速及井下溫度、濕度、噪聲,瓦斯、粉塵,礦山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露天礦山邊坡;尾礦壩;
提升、運輸、裝載、通風、排水、瓦斯抽放、壓縮空氣和起重設備;各種防爆電器、電器安全保護裝置;礦燈、鋼絲繩等;瓦斯、粉塵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檢測儀器、儀表;
自救器;救護設備;安全帽;防塵口罩或面罩;防護服、防護鞋;防噪聲耳塞、耳罩。(勞保用品)
考點 2: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職責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 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 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 隱患的治理方案。
2.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 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 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5) 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6) 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3.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
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5.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截止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
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考點 3: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
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2.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截止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3.對掛牌督辦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 10 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希望以上知識點的總結能幫助考生更好的掌握安全隱患排查和監督工作相關知識點,把握考試要點,順利迎接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