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根據民事違法行為的主體、內容的不同,將民事賠償具體分為連帶賠償和事故損害賠償 并分別作出了規定。
個主體,單獨實施了一個或者多個民事違法行為,其損害后果只能是一個,即導致生產安全事故。
注意:一是過錯方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即生產經營單位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而引發事故。二是事故造成了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傷亡或者不特定的其他人的財產損失。
《安全生產法》關于罰款總結
處1萬元以下罰款
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或者責任人員(100)
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或者責任人員(101)
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或者責任人員(102)
處1~2萬罰款
未按規定設置安管機構或者配備安管人員的;
高危行業 的主要負責人和安管人員未考核合格的;
未對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直接負責的主管或者責任人員(94)
處1~2萬罰款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直接負責的主管或者責任人員(96)
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條件的
直接負責的主管或者責任人員(100)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直接負責的主管或者責任人員(95)
處2~5萬罰款
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逾期未改正的;(91)
開具虛假證明的;
直接負責的主管或者責任人員(89)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對其進行安全評價、沒有安全設施、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竣工投入生產或使用前,安全設施未通過驗收的;
直接負責的主管或者責任人員(95)
處2~5萬罰款
危險物品無安全管理制度,無安全措施;
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未評估、監控、無應急預案;
爆破吊裝危險作業無安全人員;
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直接負責的主管或者責任人員(98)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
直接負責的主管或者責任人員(99)
處5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規定設置安管機構或者配備安管人員的;
高危行業 的主要負責人和安管人員未考核合格的;
未對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責令限期改正(94)
處5萬元以下罰款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責令限期改正(96)
處5萬元以下罰款
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責令限期改正(100)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安全生產法》關于罰款總結~針對經營單位或個人經營的投資人
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責令限期改正(98)
處2~10萬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103)
處5~10萬罰款
未按規定設置安管機構或者配備安管人員的;
高危行業 的主要負責人和安管人員未考核合格的;
未對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94)
處2~20萬罰款
資金投入不足,不具備安全條件,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90);
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拒不改正的(105)
處5~20萬罰款;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逾期未改正的(96)
處10~20萬罰款
出具虛假證明10萬以下所得(89)(10萬以上2~5倍罰款);
發包或者出租10萬以下所得(100)(10萬以上2~5倍罰款);
危險物品無安全管理制度,無安全措施;
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未評估、監控、無應急預案;
爆破吊裝危險作業無安全人員;
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98)
處10~50萬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直接負責的主管或者責任人員(99)
處50~100萬罰款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
(一)未對其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95)
帶有百分比%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30% )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40% )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60% )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80% )的罰款。(92)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60%~100%)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106)
按照不同事故等級的罰款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0~50萬元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0~100萬元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0~500萬元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500~1000萬元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00~2000萬元的罰款。(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