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第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必須記住~(從業人員的權利共有五項,從業人員的義務共有四項~多選題)
一、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
《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各類從業人員必須享有的、有關安全生產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權利,可以概括為五項:
(一)獲得安全保障、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二)得知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四)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必須明確四點:一是危及從業人員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必須有確實可靠的直接根據,憑借個人猜測或者誤判而實際并不屬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除外,該項權利不能被濫用。
二是緊急情況必須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間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不應撤離,而應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
三是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首先是停止作業,然后要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采取應急措施無效時,再撤離作業場所。
四是該項權利不適用于某些從事特殊職業的從業人員,比如飛行人員、船舶駕駛人員、車輛駕駛人員等,根據有關法律、國際公約和職業慣例,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他們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離從業場所或者崗位。
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
1.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
2.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4.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三、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新增)
第五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