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報告的職責
第八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①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
②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③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
~~同時報告本級政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國務院~~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 上報事故情況。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自事故發生之曰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 ,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二)組織事故救援的職責
第八十二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 ,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新增)
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新增)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