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概念
(一)法的定義
“法律”一詞通常在廣、狹兩義上使用。
廣義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體。
狹義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
(二)法的本質
法的本質,即法的根本屬性。是指法這一事物的內在必然聯系,它是由其本身所包含的特殊矛盾構成的。
1.法是主觀性與客觀性的統一——內容具有客觀性,形式上則具有主觀性。
2.法是階級性與共同性的統一——法的階級性是法由統治階級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統治階級意志。法的共同性是指某些法律內容、形式、作用效果并不以階級為界限,而是帶有相同或相似性。
3.法是利益性與正義性的統一——只有實現正義,各個主體在追求利益時才能有保證。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
(2)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3)法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調整社會關系。
(4)法通過一定的程序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國家強制力指國家的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有組織的國家暴力。
(四)法的要素
1.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法的現象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組成的。
法的構成要素主要是規范。
一般說來,法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則、法律技術性規定以及法律規范四個要素構成。
法律概念是指法律上規定的或人們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規范或法律原則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法律原則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用以進行法律推理的準則。在立法、執法和司法和法律監督中是不可或缺的。
一般地說,法律、法規中的總則和憲法中大部分條文規定了法律原則,法律總則和分則中往往包括了有關法律概念。
法律、法規中關于該法何時開始生效、凡與該法抵觸者無效等的規定,則屬于法律技術性規定。
法的主體是法律規范。
2.法律規則的邏輯構成
從邏輯上說,每個法律規范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兩個部分構成。
行為模式大體上可分為三類:1.可以這樣行為。2.應該這樣行為。3.不應該這樣行為。這三種行為規范就意味有三種法律規范:1.授權性法律規范。2.命令性法律規范。3.禁止性法律規范。
法律后果大體上可分為兩類:1.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認這種行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護以至獎勵。2.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不予承認,加以撤銷以至制裁。
3.法律規則的分類
(1)根據不同的行為模式,可分為授權性法律規范、命令性法律規范和禁止性法律規范。
(2)根據法的效力的強弱程度,可分為強行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
(3)從法律規范的內容是否確定,可分為確定性規范、委托性規范、準用性規范。
法的淵源簡稱“法源”,通常指法的創立方式及表現為何種法律文件形式,在中國也稱為法的形式,用以指稱法的具體的外部表現形態。
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主要為以憲法為核心的各種制定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行政規章、特別行政區法、國際條約。
1.憲法(“母法”“最高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一是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國家生活的基本準則。
但是憲法只規定立法原則,并不直接規定具體的行為規范,所以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
二是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即具有最高的效力等級
三是憲法的制定與修改有特別程序。
四是憲法的解釋、監督均有特別規定。
2.法律
狹義上的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制定和變動的,規定和調整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根本性的社會關系或基本問題的一種法。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低于憲法而高于其他法,是法的形式體系中的二級大法。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兩種。
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以外,如安全生產法、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還有權就有關問題作出規范性決議或決定,它們與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專指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的名稱通常為條例、規定、辦法、決定等。
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憲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
4.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區域的規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但高于地方政府規章。
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5.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權力機關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規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總稱。
自治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據自治權制定的綜合性法律文件;單行條例則是根據自治權制定的調整某一方面事項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我國法的淵源中是低于憲法、法律的一種形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作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據。
6.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是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事關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分為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兩種。
部門規章是國務院所屬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所發布的各種行政性的規范性文件,亦稱部委規章。
政府規章是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亦稱地方政府規章。
政府規章除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外,還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7.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國際組織間締結的確定其相互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議,是國際間相互交往的一種最普遍的法的淵源或法的形式。
8.其他法源
除上述法的淵源外,在中國還有這樣幾種成文的法的淵源:一是“一國兩制”條件下特別行政區的規范性文件;二是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的軍事法規和軍內有關方面制定的軍事規章;三是有關機關授權別的機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經濟特區的規范性文件,如果是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的權限制定的,屬于地方性法規;如果是根據有關機關授權制定的,則屬于根據授權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范疇。
(六)法的分類(單選、多選)
1.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據法的創制和適用主體不同為標準)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據法的效力、內容和制定程序不同為標準【根本法即憲法,普通法即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見本章第三節安全生產法律體系)
3.一般法與特別法
根據法的適用范圍的不同為標準,可以把法分為一般法和特別法。
一般法是指對一般人、一般事項、一般時間、一般空間范圍有效的法律。
特別法是指對特定部分人、特定事、特定地區、特定時間有效的法律。
4.實體法和程序法
根據法律規定的內容的不同為標準,可以把法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實體法是指規定主要權利和義務(職權和職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程序法一般是指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施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
5.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據法律的創制和表達形式不同為標準,可以把法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國家機關制定和公布,以成文形式出現的法律,故又稱制定法。我國歷代律法以及當今的憲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都是成文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國家認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又稱為習慣法。
6.社會主義法和資本主義法(根據國家的意識形態不同為標準)
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對人與人之間所形成的社會關系所發生的一種影響,它表明了國家權力的運行和國家意志的實現。
法的作用可以分為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
規范作用是從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這一角度提出來的,而社會作用是從法在社會生活中要實現一種目的的角度來認識的,規范作用是手段,社會作用是目的。
三、法律體系與法的效力
(一)法律體系
1.法律體系的概念、特征
1)法律體系的概念
法律體系即部門法體系。法律體系的外部結構表現為憲法、基本法律、法律、地方性法規以及有法律效力的解釋等,其主干是各種部門法。
2)法律體系的特征
一是法的體系的結構具有高度的組織性。二是法的體系結構的確立,是以社會結構為基礎,以法律自身的規律為中介。三是法律體系結構的發展具有歷史的連續性和繼承性。四是法律體系的結構具有一定的開放性。
2.法律體系與法律部門
法律部門是法的體系的一種中觀構成要素,各個不同的法律部門的有機結合,便成為一國的法律體系。
3.我國現行法律體系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主要包括下列法律部門:
(1)憲法
(2)行政法
(3)財政法
(4)民法
(5)經濟法
(6)勞動法
(7)婚姻法
(8)刑法
(9)訴訟法
(10)國際法
(二)法的效力
1.法的效力概念
法的效力,通常有廣狹兩種理解。從廣義上說,法的效力是泛指法律的約束力。
狹義上的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具體生效的范圍,對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時間適用的效力。
2.法的效力層次
法的效力層次是指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的效力等級關系。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①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②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③行政法規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④地方性法規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⑤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2)在同一位階的法之間,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
3.法的效力范圍
法的效力范圍,亦稱適用范圍,是指法適用于哪些地方、適用于什么人,在什么時間生效。
(1)法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從何時開始生效,到何時終止生效,以及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的問題。
(2)法的空間效力:是指法生效的地域(包括領海、領空),即法在哪些地方有效,通常全國性法律適用于全國,地方性法規僅在本地區有效。
(3)法對人的效力:是指法適用哪些人。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先后采用過四種對自然人的效力的原則:
①屬人主義,又稱國民主義,指法律對具有本國國籍的公民和在本國登記注冊的法人(稅法)適用,而不論他們在本國領域內或者本國領域外。非本國公民即使身在該國領域內也不適用該國法律。
②屬地主義,又稱領土主義,指法律適用于該國管轄地區的所有人,不論是否本國公民,都受法律約束和法律保護;本國公民不在本國,則不受本國法律的約束和保護。
③保護主義,指以維護本國利益作為是否適用本國法律的依據。任何侵害了本國利益的人,不論其國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該國法律的追究。
如國際貿易中最常見的保護關稅(貿易壁壘)政策就是保護主義。
④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的“折衷主義”,這是近代以來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原則,我國也是如此,采用這種原則的原因是:既要維護本國利益,堅持本國主權,又要尊重他國主權,照顧法律適用中的實際可能性。(單選、多選)
四、法的實施
法的實施,也叫法律的實施,是指法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實際施行。包括法的執行、法的適用、法的遵守和法律監督。
(一)法的執行-簡稱執法
1.法的執行的特點
(1)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
(2)法的執行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3)法的執行具有國家強制性,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同時是行使執法權的過程。
(4)法的執行具有主動性和單方面性。
2.法的執行的主要原則
(1)依法行政的原則。
這是指行政機關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力和職責范圍內,通過法定方式和途徑,運用適當的方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
(2)講求效能的原則。這是指行政機關應當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講究效率,主動有效地行使其權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執法效益。
(二)法的適用
1.法的適用的概念
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簡稱“司法”。
2.法的適用主體
法的適用主體是指行使司法權的司法機關,按照我國現行法律體制和司法體制,司法權一般包括審判權和檢察權,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檢察權由人民檢察院行使。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是我國法的適用主體。
3.法的適用的特點
(1)法的適用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實施法律的專門活動,具有國家權威性。
(2)法的適用是司法機關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實施法律的活動,具有國家強制性。
(3)法的適用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活動,具有嚴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法的適用必須有表明法的適用結果的法律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和決定書等。
4.法的適用情形
(1)當公民、社會組織和其他國家機關在相互關系中發生了自己無法解決的爭議,致使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無法實現時,需要司法機關適用法律裁決糾紛,解決爭端。
(2)當公民、社會組織和其他國家機關在其活動中遇到違法、違約或侵權行為時,需要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制裁違法犯罪,恢復權利。
5.法的適用的要求
正確、合法、及時是有機統一而不可分割的整體,只有3個方面都得到切實貫徹,才能保證法的適用。
(三)法的遵守
1.法的遵守的概念法的遵守可以有廣義與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實施。狹義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專指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以法律為自己的行為準則,依照法律行使權利、權力,履行義務、職責的活動。
2.法的遵守的意義
(1)認真遵守法律是廣大人民群眾實現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2)認真遵守法律,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要條件。
(四)法律監督
1.法律監督的概念及意義
2.法律監督的構成
1)法律監督的主體:在我國,全國人民、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和社會組織、大眾傳媒都是監督的主體。
2)法律監督的客體
在我國,法律監督客體的重點,應該是國家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3)法律監督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