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能管轄
依法管理不同事項的行政機關依據各自的法定職權在實施行政處罰上所作的分工。2.地域管轄
又稱一般管轄或者屬地管轄。它是以違法行為發生地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以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為一般原則,這樣便于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
3.級別管轄
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4.指定管轄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管轄。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行政處罰的適用(根據第三十~三十三條)】
一事不再罰 | 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同類的行政處罰 |
從輕或者 減輕處罰 |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4)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新) (5)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6)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新) |
不予處罰 | (1)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新) (5)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新) (6)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
追訴時效 |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長至5年(新) |
折抵適用 | 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與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 罰金與罰款應當折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