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銷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可以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種、產量。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許可
第二十一條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2)《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證明;
(3)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
(4)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許可的申請】
類型 | 申請部門 | 相應許可證 | 登記與備案 |
生產 | 國務院民爆主管部門 | 生產許可證 | 工商局登記后,3日內縣公安機關備案 |
省級民爆主管部門 | 安全生產許可證 | -- | |
銷售 | 省級民爆主管部門 | 銷售許可證 | 工商局登記后,3日內縣公安機關備案 |
購買 | 縣公安機關 | 購買許可證 | -- |
(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購買的特別規定*(1分考4句)
1.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可以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種、產量。(即:無需取得銷售許可證)
2.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3.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將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保存2年備查。
4.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銷售的品種、數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5.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類型 | 單位 | 備案時間 | 備案機關 |
民爆 | 銷售 | 3日內 | 縣級公安+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 |
購買 | 3日內 | 縣級公安 |
6.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經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購買民用爆炸物品 | 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
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 | 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