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一)基本要求
1.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個體防護裝備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采購、驗收、保管、選擇、發放、使用、報廢、培訓等內容,并應建立健全個體防護裝備管理檔案.
2.用人單位應在入庫前對個體防護裝備進行進貨驗收,確定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對國家規定應進行定期強檢的個體防護裝備,用人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委托具有檢測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
3.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按照規章制度和個體防護裝備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個體防護裝備。在作業過程中發現存在其他危害因素,現有個體防護裝備不能滿足作業安全要求,需要另外配備時,應立即停止相關作業,按照要求配備相應的個體防護裝備后,方可繼續作業。
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個體防護裝備。
5.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配備個體防護裝備,在成本中據實列支,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