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應購置在最小貼碼包裝及運輸包裝上具有追蹤溯源標識的個體防護裝備,該標識應能通過全國性追蹤溯源系統實現追蹤溯源。
2.制造商在每一批產品售出前應在全國性追蹤溯源系統錄入制造商信息、產品信息及該產品款號的由具有檢驗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信息,每一批產品應對應一個由全國性追蹤溯源系統生成的產品追蹤溯源標識。
3.經銷商在產品售出前應在全國性追蹤溯源系統錄入必要的銷售信息
4.檢驗檢測機構應在全國性追蹤溯源系統錄入檢驗檢測報告信息,每一個檢驗檢測報告應對應一個由全國性追蹤溯源系統生成的檢驗檢測報告追蹤溯源標識。
5.用人單位在采購個體防護裝備時,可通過產品和檢驗檢測報告的追蹤溯源標識,對實物信息和產品檢驗檢測報告信息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