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運場站安全生產管理基本要求
(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
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
貨運場站應成立由主要負責人(總經理)為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作為企業安全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人員配備。
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要求。
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的專業知識。
③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的資歷。
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的能力。
(2)安全生產責任制
1)安全生產委員會職責。
2)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職責。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體系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體系包括綜合安全管理制度、人員安全管理制度、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及環境安全管理制度。
1)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①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②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和管理制度;
③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④安全考核與獎懲制度;
⑤裝卸員安全管理制度。
2)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①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②設備維修管理制度;
③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④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3)環境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①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②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4)安全生產投入
貨運場站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按照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 1%的比例提取、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建立獨立的臺賬,專款專用。
專項用于安全生產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安全生產檢查和評價、安全教育培訓、應急救援演練、事故的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工作等。
(5)安全教育培訓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人每年應當接受 20 h 以上的培訓。
2.貨運場站安全生產管理
(1)作業安全管理
1)貨物受理。
①貨運場站應按照貨運場站許可的經營范圍,并結合貨運場站的相關條件,在能夠確保安全完好的前提下受理貨物,填寫貨物受理相關單證,不得拒絕貨主或其代理人通常、合理的要求。
②貨物受理時應明確貨物運輸、保管、搬運裝卸等條件,貨運場站簽認后視同對托運人的承諾,應嚴格按照承諾執行。
③貨運場站應對所有受理貨物進行核驗,確保其真實性,不得受理或組織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貨物。如發現托運違禁物或進站車輛己裝運違禁貨物,貨運場站應及時向有關機關舉報。
④貨運場站應參照《零擔貨物道路運輸服務規范》(JT/T 620-2018)等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規范其站內的運輸及搬運裝卸行為。
⑤貨運場站有權拒絕受理包裝不符合要求的貨物。
2)車輛管理。
①貨運場站應分別在貨運場站的進出口設置檢查點,并配置必要的設施設備,審核進出車輛的行駛證、營運證及駕駛員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的真實性,禁止資質不合格的車輛及駕駛員進出站。
②貨運場站應進行科學的站內交通組織,維護站內交通秩序,確保站內車輛行駛和停放的安全,嚴禁占用消防通道及緊急疏散通道停放車輛。
③依法經營危險貨物的貨運場站,應按照危險貨物停車場的設置要求,單獨設置危險貨物專用車輛停車場,并配備專人負責管理。
④貨運場站應按相關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配置車輛安全檢測設施設備,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并予以登記,防止未經安全檢杳的車輛出站,保證運輸安全。
⑤貨運場站應設立超限源頭治理工作崗位并配備必要的計量設施設備,明確工作職責,不得允許超限車輛出站。為此應建立相關責任追究制度。
⑥貨運場站應對超限進站車輛進行登記,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報相關信息,未經卸載禁止出站。
⑦貨運場站應建立健全車輛進出、裝載、配載登記、統計制度和檔案,并按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3)搬運裝卸作業安全要求。
①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碼整齊,清點數量,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違規混裝。
②對性質不相抵觸的貨物,可以拼裝、分卸。
③搬運裝卸過程中,發現貨物包裝破損的,搬運裝卸人員應及時通知托運人或承運人,并做好記錄。
④貨物在搬運裝卸中,承運人應當認真核對裝車的貨物名稱、質量、件數是否與運單上的記載相符,包裝是否完好。包裝輕度破損,托運人堅持要裝車起運的,應征得承運人的同意,承托雙方須做好記錄并簽章后,方可運輸,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由托運人負責。
(2)設備設施安全管理
1)安檢設備。
①貨運場站應在業務操作場所安裝視頻檢視設備,監控資料應保存不少于 90 天。
2)消防設施設備。
①消防設施及其分類。
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②消防器材及其分類。
消防器材是指用于滅火、防火及火災事故的器材。
我國通常按照充裝滅火劑的種類、滅火器質量、加壓方式三種分類方法對消防器材進行分類。
③勞動防護設備。
a.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及其分類。
頭部護具類、呼吸護具類、眼防護具、聽力護具、防護鞋、防護手套、防護服、防墜落護具、護膚用品
b.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的要求。
3)警示標識。
①警示標識的設置和使用。
a.警示標識設置的場所。
a)作業場所。
b)設備
c)產品包裝
d)儲存場所。
e)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b.警示標識和設置高度。
除警示線外,警示標識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警示標識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 2m;局部信息警示標識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③貨運場站標識標志。
c.貨運場站應設置站房、信息交易中心、倉庫、堆場、停車場地、危險場所、廁所和道路等主要設施明顯標識,導向標志的視覺效果不得有其他障礙物阻擋。
d.主要道路地面應當標有緊急疏散方向的指示符號,進出通道及停車場應設置地面標線標識,引導貨物、車輛安全通行。
e.貨運場站內車輛導向標識內容、指示方位應當根據外部交通管制及站內營業布局的調整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新,以保證導向標識的準確性及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