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第六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考點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規定(考頻 2 次)
第二條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進出口、運輸、爆破作業和儲存以及硝酸銨的銷售、購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訂、公布。
第六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歷年真題
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關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說法,正確的是()。
A.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不適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B.因交通肇事被判處拘役的人員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運輸
C.硝酸銨的銷售、購買不適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D.公安機關是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業主管部門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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