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第六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考點 2:爆破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考頻 1 次)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實施前款規定的爆破作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由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九條 爆破作業單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發現、揀拾無主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歷年真題
甲省乙市丙縣某爆破公司長期為本縣的礦山企業實施爆破作業。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關于該公司爆破作業安全管理的說法,錯誤的是()。
A.在該縣風景名勝區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向乙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B.在該縣城區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
C.該公司應當將不再使用的雷管登記造冊,并報丙縣公安機關監督銷毀
D.該公司實施爆破作業的人員,應當經丙縣公安機關考核合格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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