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第六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考點 3: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購買的安全管理規定(考頻 2 次)
1. 民用爆炸物品的銷售許可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等經營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銷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 3 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2. 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許可
第二十一條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申請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2)《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證明;
(3)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
(4)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5 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購買的品種、數量、購買單位以及許可的有效期限。
3.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購買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可以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種、產量。
第二十二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屬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憑《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民用爆炸物品,還應當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查驗前款規定的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持《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的,應當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
第二十三條 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將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保存 2 年備查。
第二十四條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 3 日內,將銷售的品種、數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 3 日內,將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經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審批辦法,由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規定。
進出口單位應當將進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向收貨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歷年真題
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關于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購買安全管理的說法,正確的是()。
A.企業申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省級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45 日內進行審查
B.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不得使用現金進行交易
C.企業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后,應當在 3 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D.使用單位憑《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可以購買民用爆炸物品
【答案】B
通過深入學習這些安全管理規定,希望考生能夠有效地應用于考試以及實際工作中,維護民用爆炸物品的銷售與購買環節的安全性。中科建安將持續提供學習資源,助力每一位注冊安全工程師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