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考點 61:特種作業人員的條件
(1)年滿 18 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1)項、第(2)項、第(4)項和第(5)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考點 62:特種作業人員復審或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1)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 2 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的;
(3)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4)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5)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6)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第(5)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再辦理復審或
者延期復審手續。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五節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考點 63: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治理
第十四條第二款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 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考點 64: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1.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2.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中的緊急處置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六節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考點 65:應急預案的編制
1.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種類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 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四條 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考點 66:應急預案的評審
1.應急管理部門預案的評審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2.生產經營單位預案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記憶方法:金礦危化煙中爆
考點 67:應急預案的演練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 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考點 68:應急預案的修訂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1)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3)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
(6)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七節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
考點 69:舉報事故信息的處置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事故信息舉報后,應當立即與事故單位或者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聯系,并進行調查核實。
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事故信息舉報核查通知后,應當立即組織查證核實,并在 2 個月內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核實結果。對發生較大涉險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核實結果;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 5 日內對事故情況進行初步查證,并將事故初步查證的簡要情況報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詳細核實結果在 2 個月內報告。
第十三條 事故信息經初步查證后,負責查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工會、人民檢察院和有關部門。
考點 70:較大涉險事故的范圍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較大涉險事故是指:
(1)涉險 10 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 3 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緊急疏散人員 500 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產安全事故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
(6)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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