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調查
(一)事故調查的組織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二)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職責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進行調查取證時,行政執法人員的人數不得少于2人,并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表明身份、告知其權利義務,調查取證可以使用
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事故調查組聘請的專家參與事故調查,也是事故調查組的成員。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口訣:公檢工專政負監
事故調查組履行事故調查職責,主要任務和內容包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
(2)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
(3)查明人員傷亡情況。
(4)查明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
(5)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分析。
(6)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建議。
(7)總結事故教訓。
(8)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9)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截止。
(三)事故調查的紀律和期限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需要技術鑒定的,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該時限,其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時限可以順延。
事故處理
一、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事故調查報告批復的主體是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
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報告由國務院批復,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事故調查報告分別由負責事故調查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批復。
對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對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作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二、事故調查報告中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及其監督
事故調查組在調查事故中要查清事故經過、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質,總結事故教訓,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